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谏处张君快等死

魏郑公谏录 王方庆(唐) 321 2021-12-17 10:37

  刑部奏:“张君快、欧阳林谋杀苏志约取银,君快不下手。贞观九年三月赦:劫贼不伤财主,免死,配流。经门下奏定。”刑部郎中高敬言:“举断合死。”门下执依前奏,尚书任城王道宗录奏。太宗谓侍臣曰:“国有常典,事迹可明,何得各为意见,弄其文墨?”因令御史勘当。御史奏之,太宗曰:“君快等谋为劫杀,何得免死?”因令杀之。

  公进谏曰:“据律:劫贼伤财主者皆死;谋杀之条:元谋者斩,下手者绞,于皆配流。劫贼重谋杀,轻赦是一时之恩,劫贼不伤财主,免死配流。则君快从重,法被宽;而刑部于后从轻,法断死,臣实有疑。”

  太宗曰:“几人行劫?”

  公对曰:“三人,下手者处死罪。”

  太宗令议。议定奏闻,太宗曰:“三人谋,从二人之言。”因令配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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